原告当事人黄某为能参加庭审,黄某千里迢迢自驾前来玉门,希望通过诉讼追回欠款。疫情之下的审判活动如何高效有序开展,是法院诉讼服务的新问题。如何在耗费最小成本的情况下,及时、高效为当事人达到诉讼目的呢?在审判工作中也是个挑战。
2021年8月,黄某与玉门本地企业玉照公司协商,玉照公司从黄某处购买集装吨袋,双方签订《集装袋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吨袋规格、单价、运输方式等内容。黄某按约供货,双方经过结算后,仍有133820元货款未付。黄某多次向玉照公司催要,但玉照公司以黄某履行合同有瑕疵拒付货款。黄某遂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情,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为双方主要分歧在账单明细上,但仍有协商可能。为能达到最佳调解效果,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双方,后组织玉照公司就有争议的账单明细予以核实。经核算,黄某认可最终欠款为83300元,玉照公司当庭给付黄某下欠的83300元。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和睦友好的氛围中完美解决。疫情之下,案件审理进程受阻,只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做好当事人工作,才能保证审判工作有序开展,优质高效完成办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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