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未退还的公款116万余元予以继续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常某在担任肃北县某单位会计期间,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经办单位结算支付事宜,并在单位财务印章、法人印章、会计印章自己保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单位财务相关印章、农业银行UK等,通过电汇转账、支票支出、现金收取不入账等方式,将某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养老金、社保金、公积金、职业年金、调查补助等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经审计,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挪用公款金额共计18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及其近亲属主动归还被挪用公款7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单位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8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归还部分被挪用的公款,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肃北县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职务犯罪的审理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坚决依法公正审理,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审判资源,积极加强反腐倡廉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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