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法官,李某欠张某的钱就应该还给我,我和张某之间有债权转让协议”。
李某:我又没借王某的钱,更何况我都不认识王某,为什么要还,这不符合常理啊?
【基本案情】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张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张某公司赊购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张某公司被注销,双方约定的货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未支付款项。后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张某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王某,王某通过邮政快递向李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敦煌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王某偿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其他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债权协议是否对李某生效呢?这就要审查转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是债权受让人,张某作为原债权人负有通知的法定义务,而张某未将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李某通知,故涉案债权转让欠缺发生效力的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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