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办结了多起水管所起诉农户拖欠水费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鼎新法庭辖区的某水管所工作人员,抱着厚厚的一摞起诉状来到法庭,称有19户农户多年未缴纳灌溉水费,催促无效,请求法庭依法裁判,以便收缴水费。法官查阅卷宗后发现这些案件都各有乾坤,便协调手头办案空期,对19户农户逐一入户了解详情,有的农户是因为村组对其陈年纠纷处置不当,有的是因为部分农业补偿未结算清楚,还有的是因为邻里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拖欠水费的理由千奇百怪,认为想收水费就应该先把个人纠纷处理清楚再说,导致该水管所的水费未能按时收缴。法官认为,引发上述诉讼系列案件的根本原因是公民对民事诉讼活动“一由一案”原则不清楚所致。
“一由一案”原则是指一个民事诉讼中只能存在一个案由,如果有多个案由的,需要提起多个民事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纠纷类型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当然,对同一原被告、同一诉讼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
为有效化解本次矛盾纠纷,引导社会群众合理合法合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办案法官针对不同的情况,逐一向农户释法析理,欠缴水费的主体是水管所,而非村组集体组织或者个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合并审理,农户与村组集体有纠纷,可以积极与相关组织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应当把这些纠纷与拖欠水管所的农业灌溉水费混为一谈,拖延拒缴,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还应当承担滞纳金。经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以后,所有涉案农户全部如数缴纳了拖欠水费,水管所也自愿放弃了对欠缴水费产生滞纳金的主张,并主动撤诉,取得了案结事了、引导教育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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