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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超前消费需谨慎 逾期未还被起诉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马兴霞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5 9:51: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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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12月,某在安徽某公司处购买vivoX20plus品牌手机一部,因资金不足便采取分期方式付款。田某根据要求填写了分期销售合同客户自提单客户领取产品凭证并与销售人员进行了合影确定该手机总价为5386元,分期12期,每期还款448.91元。但田某取得手机只偿还2期后,因自己经济拮据,剩余价款再未支付,遂引起诉讼。

金塔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公司与田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按照分期付款合同仅支付了2个月的手机款合计897.82元,剩余价款未按时支付,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金塔县法院判决田某在规定时限内向安徽某公司支付剩余购机款4489.10元。

法官提醒:购买商品前应当理性思考、谨慎消费,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选择超前消费,分期付款,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费用支出情况,定期按时还款,同时也要了解未能及时还款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