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12月,田某在安徽某公司处购买vivoX20plus品牌手机一部,因资金不足便采取分期方式付款。田某根据要求填写了分期销售合同、客户自提单、客户领取产品凭证、并与销售人员进行了合影,确定该手机总价为5386元,分期12期,每期还款448.91元。但田某取得手机只偿还2期后,因自己经济拮据,剩余价款再未支付,遂引起诉讼。
金塔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公司与田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田某按照分期付款合同仅支付了2个月的手机款合计897.82元,剩余价款未按时支付,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金塔县法院判决田某在规定时限内向安徽某公司支付剩余购机款4489.10元。
法官提醒:购买商品前应当理性思考、谨慎消费,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选择超前消费,分期付款,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费用支出情况,定期按时还款,同时也要了解未能及时还款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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