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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挪用资金行为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袁霞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5 11:4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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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赔给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某公司员工田某在任职楼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商户租金、物业费及活动款共计916575.62元,其将411636.85元上交公司财务,其余504938.77元用于网络上投资期货及外汇交易。后在公司调查期间,被告人田某于2021年6月至7月陆续退还29437元,至今仍有475501.77元未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作为公司楼层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田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作为个人,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廉洁从业,不要因一时贪念和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