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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迟到”十六年的房产证一天办好了!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5 16:05: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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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房产证办好了,再次感谢!我要撤诉!”11月7日下午5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李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2006年1月,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房款,李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条,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多次催促黄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无奈下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黄某,了解到黄某系因当初卖房时价格较低,希望李某再多交4000元房款才肯办理过户手续而发生纠纷,便向黄某讲解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情况,并向其释明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提出解决建议。

在得知黄某愿意配合房屋过户手续,希望免除违约金的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到李某说明情况,李某表示同意免除违约金,但希望黄某当日就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我的身份证还在补办中,没办法马上办过户。”得知黄某的身份证此前遗失,需要补办后,本来满脸兴奋的李某脸上略显失望。

考虑到黄某目前不在敦煌本地居住,如果等身份证补办好,其还需从外地再来一次敦煌,同时因为疫情原因往来不便利,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和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联系,说明案件的情况,希望能帮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问题。

经与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庭审当天下午,黄某便拿着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李某一起至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下午4点多,双方顺利办完了过户手续,李某终于如愿拿到了“迟到”了十六年的房产证,满脸笑容,并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撤诉申请,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要加强产权登记的风险意识。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避免卖方借机提高房价或一房数卖的行为发生,也可避免由于出现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双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