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杨某驾驶电动车三轮车在道路行驶时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后又与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祁某与兰某受伤、三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敦煌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理该案件后,法官及时打电话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在意见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耐心做调解工作,考虑到原告年纪较大、行动不便,想要尽早获得赔偿,承办法官便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核对计算并确定赔偿数额,双方最终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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