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无钱更换电动三轮车电瓶,遂产生盗窃他人拖拉机配件卖钱之念,之后便携带活动扳手、螺丝刀等犯罪工具,先后多次盗取被害人赵某、柴某、吕某、牛某、李某等人拖拉机驱动轮上的配重铁及柴油机铭牌,并将上述物品出售,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经鉴定,李某所盗物品价值8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违法必被抓。只有通过辛勤劳动、努力工作赚来的钱才踏实心安,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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