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宁某相撞,造成宁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经敦煌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石某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石某赔偿。后因石某未支付赔偿款,宁某诉至法院。
问题: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宁某与石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故该协议仅对宁某、石某发生效力,而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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