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赵静团队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魏某某却成功“c位出道”主导了一出“法庭闹剧”,主审法官当即对被告魏某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当庭训诫。
在庭审中,被告魏某某情绪一直比较激动,特别是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被告魏某某更是恼羞成怒将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当庭撕毁且态度恶劣,被告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法庭的审理秩序,影响十分恶劣。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严肃法庭纪律,庭长和主审法官当庭对被告进行了训诫。在法律面前,被告也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当庭把撕毁的证据粘好,书写了悔过书并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案件审理时法官认为,如果判决则可能陷入下一轮诉讼,不仅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更容易激化双方矛盾,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分头调解、情绪疏导、抓住主要矛盾、亲情唤起”的温情调解手法,反复地、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陈述利弊,在案件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多次劝说下,双方同意心平气和的商议离婚事宜。最终,双方虽未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但也在认真审视了双方夫妻感情以及今后生活的情况下,对二人离婚后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情况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为彼此的关系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一定要保持心平气和,到法院是为了处理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是为了制造新矛盾、新冲突,甚至做出令自己后悔莫及的行为。一定要牢记,司法权威不容任何人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妨害法院审判秩序,必将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针对魏某某的行为,法官再次提醒:法律是神圣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庭全程的录音录像当中,任何敢于挑战法律、干扰审判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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