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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敦煌市法院:定分止争需对症,妙用“调,判,裁,决”法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万晓波、马茹冰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1 11:50: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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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要判决书,不要调解书……”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有少数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用判决维护公平,用调解化解矛盾,用裁定规范程序,用决定威信律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办案的根本宗旨。那么,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判决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判决书的生效不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为标准,如果在上诉期内无人上诉,那么过了上诉期判决书才会生效。

二、调解是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是非讼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得调解。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和少数实体问题,具体包括: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四、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的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包括: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