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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业主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可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吗?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陈小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1 14:38: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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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某四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表示,20222月27日晚间,其将自家电瓶车锁好并停放于小区内停车位充电区次日上午发现电瓶车被盗,便立即报警因小区监控录像设备损坏,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张某认为,物业费包括管理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保安费等,自己的电瓶车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被盗,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按前所需交纳的物业费金额的一半收取物业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应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瓶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业主对自身财物的保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张某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因此张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