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一对已经“分道扬镳”的年轻男女坐在原被告席上,原告小明向法官说道:“我现在没办法继续抚养女儿了,请法官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小芳辩称:“我还在偿还房贷,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女儿应该由原告继续抚养。”
原来,小明与小芳在2019年初就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被告可随时探望。离婚后小明一直在外务工女儿由母亲帮忙照顾,现小明因母亲身体多病不便照料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小明与小芳收入水平相当,但小明确实常年在外务工且在城市没有固定居所,对此小明提交了派出所证明证实,小芳虽辩称缺乏经济能力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女年仅三周岁,考虑到女孩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小芳在城市有固定居所便于将来女儿就近在幼儿园就读,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明诉请将抚养权变更至小芳。
法官说法: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既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客观因素,还要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终综合判断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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