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周和小赵是多年的同事,2022年2月,小赵借用小周的车辆外出时,与老张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老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张治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7228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老张要求赔偿未果,便将小周、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车主小周在出借车辆时车辆状态正常,小赵也取得了驾驶证,小周不存在过错,故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对小周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老张对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温馨提示】机动车车主应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并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及是否饮酒等,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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