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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私售烟草专卖制品,获刑!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贺晓芬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4 16:45: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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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

一审查明,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推销白酒之便,从敦煌市多家商店(均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购利群牌、兰州牌、云烟、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后,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核实,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销售烟草的金额为87295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本案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敦煌市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数额、获利及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