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诉敦煌市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该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
原来,殷某是该公司曾经的投资人,双方达成退回投资款的协议,其中包含退回的投资款及工资等。该公司陆续向殷某支付数笔款项,因该公司没有全部履行完协议的内容,双方又达成了另一份还款协议。此后该公司又陆续向殷某支付了数笔款项,但该公司支付的数笔款项中并没有指定具体支付的是哪一笔款项。殷某认为未付的3万元系第一次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而该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也支付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不存在3万元未付的情况。双方各持己见,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该案以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握手言和,并且该公司于调解后不久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
生活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很多,双方发生多笔交易、多笔支付,一旦时间跨度长,债权债务交织复杂,难以区分支付具体指向目标的时候,双方容易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建议大家,在支付款项时备注清楚支付款项的对象或名目,以便日后核对账目清晰准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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