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欠钱不还、逃避债务,竟然铤而走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制作假项目交易通知书。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
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王某某、毛某某借款,偿还部分借款后,马某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因王某某多次上门索要借款,为达到拖延还款时间的目的,2018年5月马某某私刻四枚国家机关公章,伪造王某某经营的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大队固体电蓄热机组购置安装采购项目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交给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交给王某某的交易通知书上加盖的国家机关印章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国家机关印章不一致。另查明,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专用章,王某某持有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上所加盖的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马某某伪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马某某犯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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