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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来源: 作者:杨林山 责任编辑:阿克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9 15:51: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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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对某某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到庭观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收购并出售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庭审中,在审判的主持下,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并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法官小提示: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高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误入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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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互联网卡20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