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诉前调、庭前调、庭后调的多轮调解,终使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8月,毛某因承包酒泉城区应急水源工程需要,雇佣赵某驾驶自己的四轮拖拉机为该工程拉运材料。但赵某在拉运过程中不慎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并受伤。随后,赵某被送往酒泉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赵某住院期间毛某陆续支付医疗费298300元,后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与其妻于某育有二子赵某杰与赵某斌,其中赵某斌尚未成年。针对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于某、赵某杰、赵某斌与毛某协商未果。后经所属乡镇调解委员会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就地化解矛盾,最终双方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书》。《人身赔偿协议书》签订后毛某主动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剩余款项未按时履行。在此期间,于某也因病去世,赵某杰、赵某斌出于无奈只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按照双方达成的《人身赔偿协议书》继续履行给付赔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已经生效的《人身赔偿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且赵某杰、赵某斌亦是基于赔偿协议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即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已明显将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而非原来的侵权之债。庭审时,案件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阐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需要理清的法律事实,同时结合列举相似案例,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该案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在法官的引导和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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