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脱保”车辆肇事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2年1月,赵某步行于市场买菜,被王某驾驶的车辆从背后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管辖范围”为由,未对事故进行处理,也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影像资料显示,该起事故王某应负全部责任,但王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具有理赔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双方沟通了解情况,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对赵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并申请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项目及标准,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庭向赵某表达歉意,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也自愿降低索赔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保护性等特点,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考虑过错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投保,审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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