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法院小额速裁庭柴丽团队调解处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酒泉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一辆水罐车以9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接收车辆后,对车辆进行更换轮胎、罐体水管、对罐体钣金喷漆,并且购买了保险。原告使用车辆半年后,因该车年检期限临近,李某到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车辆检测,被告知因该车实车与公告不符,无法通过年度检测。李某随即到交警部门查询该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为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备案车辆实际不符。于是李某与售车公司联系,公司承诺给其协助办理车辆检验手续,但迟迟未履行,李某认为车辆不能检验合格上路,是属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承担违约金、赔偿车辆修理费及保险费。
被告公司认为合同已履行,签订合同是车辆现状销售,李某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车辆的性能及合法性,且签约后已提出10日内配合给李某过户,李某自己不愿意过户,以没时间为由推辞了。当时是在检验合格后才将车辆交付的,李某使用了半年之久从未有要退车的意愿,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都是正常的,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能退车。
因双方争议较大,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官考虑到被告曾陈述其企业系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举步维艰,现在也急需资金维系公司周转,愿意退付部分款项将车辆收回。二次开庭时,法官便再次尝试调解。经和原、被告多次沟通,耐心讲解被告所遇处境,原告也同意调解。就在调解初见眉目之时,原告又提出折价过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案件再次进入僵局。法官又从头开始,给双方做工作,从当下与长远、情理与法理、调解和判决区别不同角度对原、被告进行解释沟通,安抚对立情绪。最终,原告同意被告退付57000元购车款,并自行承担其他损失和诉讼费,至此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对肃州区法院快速调解矛盾、为企业纾困解难、打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表示赞赏。
肃州区法院一直对民商事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速化解”的办案原则,缩短平均审理周期,充分发挥多元化调解的优势,坚持高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风帆,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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