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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违约方解除合同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杰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7 16:11: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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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4月,甲某与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年租金58000元。甲某将商铺钥匙交于乙某后,乙某支付了租金38000元。后乙某表示不干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甲某拒绝。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乙某退还商铺,甲某向乙某返还租金15767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遭受巨大的压力。履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无故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无耐之举。法院经审理后,可以依据情况判决解除,也可不予支持,因个案情况不一致会有不同裁判结果。本案中,法院判决解除了租赁合同,乙某依据约定足额承担违约金17400元和空置一个月的租金4833元。裁判中依据实际情况解除租赁合同,使当事人不致于承受过重合同负担,又对违约方进行了惩罚,在价值层面进行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