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4月,甲某与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年租金58000元。甲某将商铺钥匙交于乙某后,乙某支付了租金38000元。后乙某表示不干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甲某拒绝。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乙某退还商铺,甲某向乙某返还租金15767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遭受巨大的压力。履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无故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无耐之举。法院经审理后,可以依据情况判决解除,也可不予支持,因个案情况不一致会有不同裁判结果。本案中,法院判决解除了租赁合同,乙某依据约定足额承担违约金17400元和空置一个月的租金4833元。裁判中依据实际情况解除租赁合同,使当事人不致于承受过重合同负担,又对违约方进行了惩罚,在价值层面进行了平衡。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