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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成长】课间嬉闹酿纠纷,谁之过?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奕宏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8 17:58: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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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声喧哗”、“禁止追逐打闹”是学校走廊教室里常见的警示标语,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教学管理期间对学生提出这些要求,不仅有利于维持校园管理的秩序,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生命安全。但青少年天性活泼好动,尤其是在课间休息期间,嬉戏追逐难以避免,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云上法庭审理了一件由同学间玩闹产生的健康权纠纷。

史某某与周某某既是同班同学也是好友,在生活学习中经常互相开一些小玩笑。2022年,史某某与周某某和往常一样在教学楼外台阶旁玩闹,周某某提出要玩从台阶上跳下,让同学在台阶下接住她的游戏,史某某主动要求周某某跳到其背上,由于台阶落差较高,加之地面不平,在周某某跳落在其背上的瞬间,史某某未能站稳,摔倒导致其牙齿磕伤。事发后史某某多次前往口腔诊所进行治疗并产生医疗费共计10045元,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故史某某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因受疫情影响,史某某的监护人远在张掖市无法到庭,为方便诉讼,庭前承办法官提前指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交换了证据,并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到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并无异议,此次纠纷系双方玩闹时发生的意外,并非一方故意为之,双方只对赔偿数额和赔偿比例有争议。随后,法官组织双方通过云上法庭进行调解,并向史某某的监护人释明法律规定,因此意外给周某某造成了不可逆的身体损伤,实际产生了医疗费用,被告周某某之父作为周某某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史某某与周某某均系未成年,且为同窗好友,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原告周某某的监护人同意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

校园中磕磕绊绊难以避免,在发生纠纷后,侵权方家长首先应该平心静气地听取孩子对事实的陈述,引导孩子发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家长要以身作则,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受害方家长则应帮助孩子分析受伤原因,鼓励孩子勇敢面对挫折与伤痛,提高安全自护意识;双方在沟通时均应控制情绪,保持冷静,才能更好地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