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魏某主张借款返还,郑某辩称系投资款,能否认定为借款、是否应返还?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魏某与郑某系多年同事,魏某先后分三次给郑某微信转款共计19000元,魏某表示该款项系郑某向其所借款项,郑某却说系投资款,双方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证明其向郑某转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系借款,郑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魏某确实在某平台开设账户,且提供证人加以佐证。魏某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完整证据链条,故法院对魏某要求郑某偿还1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APP的普及,电子支付成了时下最常见的交易手段,买东西扫一扫、手机发红包,甚至连借款都不用面对面,直接转账、立即到账,以至于借款时不出具借条的情况变多。在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对方承诺借款时间、数额、主体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印证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民间借贷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最为普遍的案例,现实生活中,要学会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