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股东出资引发纠纷的案件。
2019年10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酒泉某广告公司及被告赵某之间订立了《投资入股协议书》,根据投资入股协议的约定,原告陈某以投资人身份向被告酒泉某广告公司出资400000元,占被告公司23%的股份,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入股完成后满一年,原告可撤回其投资,并由被告给以5%的红利补偿;2020年10月,原告出资满一年后,原告根据投资入股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经与被告数次交涉,被告仅返还部分投资款,剩余投资款210000元以及原告应得到利益分红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时,因被告未能到庭应诉,办案法官为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庭后多次联系被告,通过耐心疏导及释法析理,被告强硬的态度有了明显缓解。同时,办案法官本着互相宽容与体谅的态度,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也体谅到因疫情给被告造成的难处。最终,原告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被告也当即答应愿意分期还款,随即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酒泉某广告公司、赵某分期偿还原告陈某投资入股款及利息216000元。
肃州区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化解分歧,既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激化,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的同时更提高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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