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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父债子还”不再天经地义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路晓风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3 15:18: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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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做生意从孙某处借款50万元,后李某遭遇意外不幸去世,孙某为讨要借款,将李某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两个儿子偿还债务,经查明,李某因做生意失败,除了抵押给孙某的一辆车(车辆折价20万元)外,未留下任何遗产。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只有被抵押的车辆,继承人没有实际继承该遗产,且遗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遗产不足偿还的部分债务,李某的继承人无需偿还。最终,双方协商将李某抵押的车辆予以顶账处理,不足部分债务李某的两个儿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释法明理】“父债子还”的条件:一、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二、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不得取消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