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销售“保健品”,实为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魏煜玺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4 9:55:00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在网上发布各类保健食品广告,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进购藏域雄根百治亚牌香巴拉珍宝胶囊、雪蛤生精、虫草强肾王等保健食品,从被告人赵某乙处进购红钻伟哥、黑金刚、肾宝片等保健食品,赵某甲、赵某乙在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给汪某某,汪某某雇佣客服人员在网上接单,通过网络开展各类保健食品的销售工作,向全国各地网民进行销售。

经检测,在汪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处扣押的部分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支付消费者赔偿金,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提醒消费者不得使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汪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刑期,并处70000-700000元不等罚金,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及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均依法予以没收,并判令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惩罚性赔偿金,责令被告人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已于近日宣判。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健康,居民要理性选择食品药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明的保健药品,应遵循医嘱,通过正规途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