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是共同工作多年的同事,节假日期间二人相约出游,王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张某前往目的地。途中,王某左转弯时与驾驶私家车直行的陈某相撞,造成了双方车辆受损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陈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后,张某将事故当事人王某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中,王某因好意搭乘反被索要巨额赔偿感到十分委屈,承办人在与当事人反复沟通交流后,仍然无法化解双方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终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判决。
驾驶人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有利于形成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社会风气。好意同乘虽然值得鼓励和提倡,但是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的车辆并不意味着对驾驶人完全免责,驾驶人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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