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争议较大,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协调,双方当庭给付,原告主动撤诉。
2018年7月,叶某通过朋友魏某找到韩某要求其为自己的店面进行装修升级,双方对装修面积及风格进行了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韩某向叶某追讨装修费用,叶某称8000多元的装修费已支付给魏某。韩某打电话询问魏某,魏某却表示不知道此事。韩某就装修款事宜多次与叶某交涉无果,将叶某起诉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8100元。
庭审中,由于没有书面合同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认为案情并不复杂,仍有调解基础,故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释法析理工作,着重从法、理、情三个层面出发,向叶某释明虽然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但韩某为其提供装修的事实存在,叶某应当支付韩某装修费用,叶某向魏某支付款项并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且其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叶某意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当即将8000元现金交付韩某,韩某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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