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制种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2年4月10日,李某、张某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为张某种植向日葵29亩,并约定向日葵纯度、净度、芽率、水分以及收购单价,合同全面约定了甲方、乙方的责任,并同时约定了质量检验的程序。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种植了向日葵。甲方即张某先后向李某个人账户预支付了部分种子款。同年8月13日,突发的暴雨洪灾导致开花期的向日葵受损严重产量锐减。秋季葵花种子收获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希望回收种子,但张某均以种子不合格为由拒绝回收,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分析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张某坚持自然灾害按照合同约定由李某自行承担损失。法官考虑到暴雨是突发事件,虽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也不能无视李某一年的辛勤劳作,于是建议张某先行查看种子实际情况,又与张某一同商议是否能将不合格种子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回收处置,最终张某帮忙联系到一家榨油厂愿意购买这部分葵花种子。该案件在法官法理和情理结合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张某帮助李某处置了种子,并同意从自己购买的保险中拿出一万元补偿李某损失,至此李某、张某握手言和,双方商议签订明年种植合同,该案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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