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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提供劳务受伤害 诉讼法院获赔偿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何欣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5 11:01: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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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王某经朋友介绍至甲公司务工,双方约定工资为280元/天2022年1月的某天王某在工地高架上工作时因架子倒塌摔下受伤,被送往嘉峪关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诉讼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就赔偿标准及相关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释法析理,经过法官多方努力后,双方表示愿意按照标准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最终确定由甲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5000元,当月月底履行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提供劳务的一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危险和自身安全有充分的认识,作为雇主有义务采取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有权利向雇主主张自己的损失,雇主亦有权利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