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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十年后“冒”出来的欠条前妻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殷海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6 15:27: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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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十多年前与丈夫共同向他人借款并还清了本金,然而债主十年后突然拿出一张前夫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共同偿还利息,该女子是否要为这张“过期”的欠条“买单”呢?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年11月,钱某和胥某夫妻二人向杨某借款50万元,并向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年息10%,到期本息一并归还。2012年11月,钱某向杨某归还了50万元借款本金。此后数年,杨某未再向钱某、胥某索要过利息。2018年2月,钱某向杨某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年底前还清,但欠条上并未记载欠款属于何种性质。两个月后,钱某和胥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21年12月,杨某以钱某、胥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庭审中,钱某对债权人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而胥某则认为杨某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所以对于其来说诉讼时效已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认为案涉10万元欠款系前期借款利息的结算,钱某不持异议,但胥某不予认可。从欠条内容来看,无法看出案涉欠条上载明的10万元就是原50万元借款的利息即使是原借款的利息结算,因杨某并未提供在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向钱某、胥某催要的证据,所以诉讼时效已过。于是依法判决钱某偿还杨某10万元,但驳回了杨某对胥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借条也有“保质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诉讼请求。这就要求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