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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向同一人借多笔钱还款顺序如何确定?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陈小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6 15:3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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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先后多次向高某某分别借款13000元、15000元、1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其中有两笔借款约定月息为2%,一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分多次向高某某合计偿还4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亦未约定偿还的是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高某某为索要借款,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与张某在其中一笔借款中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张某分多次支付高某某共计4000元现金,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并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以及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法官说法: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借款债务的种类相同,故借款债务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为: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负数笔借款债务;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该数笔全部借款债务。由于贷款人通常在借款到期后才提起诉讼,故借款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为:没有担保的借款债务;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债务;负担较重的借款债务;先到期的借款债务。与此同时,在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约定借款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的情况下,还应当按照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这一顺序进行抵充。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费用、利息、主债务这一顺序抵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