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需要办理抵押贷款,李某向张某支付相应报酬用于介绍和协助办理贷款,并约定如贷款办理不成功,退还报酬。后二人共同前往办理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核,李某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此后,李某以贷款未办理成功为由索要未果。
经审查,该案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用于介绍协助办理贷款,但未能办理成功,违反了协议内容。张某虽没有成功协助办理贷款,但实际在推进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也支出了必要费用,李某应酌情支付,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法官寄语: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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