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申请执行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李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于两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婚生的两个孩子均由李某抚养,吴某向李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执行法官了解到,二人离婚后,吴某便回父母家居住生活,李某向吴某索要第一年孩子抚养费无果后,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吴某身体原因导致收入较少,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吴某的父亲遂向李某支付了孩子第一年的抚养费6000余元。后李某又将第二年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吴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劳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残疾证,靠父母帮助及相关政策维持生活,此次已无力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执行法官遂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耐心地释法说理,在耐心的劝说之下,申请执行人也从吴某实际情况考虑最终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该案件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因特殊原因丧失获取收入的能力,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执行法官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考虑弱势群体与胜诉债权人的利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虽然案件标的不大,却彰显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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