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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要分清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冯伟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 17:27: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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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28日,被告邢某向原告万某借款2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焦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是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后邢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万某便把邢某和担保人焦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一并偿还借款。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焦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焦某的担保行为为《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万某现在无权直接要求担保人焦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提醒: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公民在从事民事保证活动中,应充分认识这两种担保的区别和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