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道路架杆相刮后,车辆驶入道路东侧边沟内,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9月9日,经玉门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虽令人“啼笑皆非”,但教训却很深刻,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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