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2017年4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后李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9000元未还。2017年6月,双方签订借款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7年7月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均无果,2018年后王某再未联系到李某。2023年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欠款。庭审中,李某辩称距双方借款已过去五年多,王某主张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17年借款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原告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2018年被告更换手机号码原告无法联系后,原告并未及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现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