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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解除合作引纠纷 诉讼法院获支持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张陈华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2/15 16:09: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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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0年魏某联系郑某、杨某,商定合作某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2021年魏某提出解除合作,郑某到场与魏某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约定承诺赔偿郑某、杨某相关劳务损失等,杨某虽未到场但授权郑某签订该协议,并认可关于自己的协议赔偿内容。解除协议签订后不久,魏某支付了承诺给郑某的损失赔偿,但对杨某的损失赔偿久久未予支付。经杨某多次催要,2021年秋魏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并标注增加给付相关索款费用。但一直未付,杨某诉讼法院。

法官说法:

魏某辩称解除协议非杨某本人签署,对该内容不予认可。对欠条上本人签名予以认可,但认为系杨某及亲属上门胁迫签订,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审理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债务应当清偿。魏某与郑某签订解除协议时,之前的合作协议失去效力,彼此应按照解除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虽然杨某本人并未出面签订解除协议,但解除协议中对魏某与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杨某向法院提交了魏某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杨某对于解除协议约定的内容知情且表示同意。魏某在与郑某签订的解除协议中明确提到给付杨某一定金额解决其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且在杨某向其索要该笔款项时,又为杨某出具了相应欠条,并追加了索款损失。虽然魏某表示出具欠条系被迫而为,但却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事后亦未积极采取任何救济措施,故无法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给付杨某相关费用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法律面前讲究证据,取证虽难但很有必要,关键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有效。另外,签订书面协议需严格谨慎,对各方权利义务应认真审查,做到心中有数,遇到胁迫签署材料的情形,在解除被控制状态的第一时间应立即报警求助,或明确向对方表明异议态度,并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