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后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并称借条超过三年已经失效,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当初我是出于同学情借你钱,碍于同学情面未多次催要,你现在反而认为不用还了?
被告:你这借条都过去6年了,借条超过三年就失效了,为什么要还钱!
本案中,当事人所称的“三年”实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应为当事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也就是当事人约定的最后还款期。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期,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未果之日或给予债务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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