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了解不够深入,仓促结婚,婚后矛盾日益激化,结婚五年分居三年,协议离婚两次未果,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这关系还得继续吗?
面对离婚案件,法官是“和事佬”只会劝和不劝离吗?并不然。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法官一样“操碎了心”。近日,玉门市法院员额法官尉志勤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通过其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当庭领取了调解书。
恋爱甜蜜,生活不易。吴某、刘某系一对90后夫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五年育有一女,结婚以来双方因婚前彼此了解不够深入,经常发生纠纷,结婚五年分居三年。在这期间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玉门市民政局提起协议离婚两次,但均未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承办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与双方联系沟通、耐心解释,了解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找出了案件的调解关键,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处理,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和平分手。
法官释法: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应该离婚的裁判标准;二、小孩抚养权和抚养费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如若判决抚养权归属被扶养人年龄因素至关重要,抚养费的确定给付要根据具体情况实际确认;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是会照顾小孩和女方的利益。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的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借的外债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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