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被告赵某承揽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时因自己操作不当致伤左手导致无法务工。事发后,李某多次联系赵某商量赔偿事宜无果,李某眼见私了无望,遂向法院起诉。
巡回庭受案后按李某提交的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赵某。李某诉讼时还将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为尽快送达应诉排期开庭,本庭安排专人专程到赵某柳河镇原籍查找赵某下落,经走访,从同村邻居处得知赵某农村住宅闲置多年,承包地常年出租给他人耕种,与本村居民基本无联系。几经波折辗转才从农户处打听到赵某妻子电话。后在本市某小区找到赵某,办理了应诉告知其按时到庭处理与李某的纠纷。2月8日法庭组织赵、李调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赔偿114237.45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某公司的代理人提交答辩状,抗辩其无责任不进行赔偿。双方分歧,调解未成功。为了维护受害人权益,巡回庭在2月13日开庭,庭审中,赵某、李某及某公司的委托律师出庭。经庭审质证,明确责任,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赵某施建工程系某公司发包,李某放弃了对某公司主张的赔偿。经调解,李某同意将赵某已为其垫付的医药费与劳务费互相抵顶,最终李、赵两人达成协议,由赵某分期支付李某各项赔偿款46000元,工程发包公司不承担责任。
巡回庭尊重当事人诉求,把当事人的期望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速度上、展现在质效上。依法引导当事人调解,践行群众工作,解决百姓烦恼。同时,助力企业发展,在厘清责任,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依法审理,杜绝对企业的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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