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包丽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而且促使被告当庭履行调解书义务,真正做到了“调审执一体”,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2022年2月15日,原告崔某和岳某欲购买一套二手房屋,在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当晚看房后确定了其中一套房屋的购买意向。在经过仔细考虑后被告与二原告及房屋出售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告当场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因个人原因,二原告与出售方私下协商一致,双方共同签订了《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认为买卖合同已解除,遂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购房定金30000元,但被告认为双方系私自解约,拒不退还房屋定金,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庭前沟通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争吵中发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因在前期沟通过程中矛盾激化,现场情绪较为激动,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为了该案的成功调解,案件承办法官立即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待情绪稳定后,再耐心释法明理,讲清解除合同后各自承担的责任、法律后果。看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坐下来心平气和沟通后,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心连心”沟通,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矛盾逐渐化解,心结也随即打开。承办法官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了购房定金14000元,并当庭向原告支付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成功调解,正是肃州区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群众提供便捷快捷、诉非衔接、“调审执”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动缩影。下一步,肃州区法院将继续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实现速裁公平正义兼顾程序高效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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