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法院民二庭调解处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庭给付,案结事了,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称赞。
2022年6月19日,高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玉门市新市区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路口北侧50米处,与同向步行至此的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经玉门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仅垫付了谢某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及损失赔付未协商一致。对此,谢某于2023年1月29日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对双方释法明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当场给付赔偿款及诉讼费16578元。至此,随着一声“谢谢法官”,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以情理促谅解,以互让促和谐。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的方式,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更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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