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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事实】肃州区法院:为医疗纠纷“把脉” 开医患和谐“良方”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于晶晶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2/24 9:02: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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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办理此类纠纷,既要充分保护患方权益,又要考虑医疗本身的专业性、风险性,以达到规范医疗行为、指引患方理性维权、引导医患双方回归理性诉讼预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肃州区法院坚持本着“自愿、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点,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了一起积怨已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寻找调解“良方”,多方面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将纠纷化解于庭前,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案情简介:2019年7月6日,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酒泉某医院就诊,医院经检查后采取了相应治疗措施,但王某不适状况仍未好转,并于当日晚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治不及时、治疗方案不完善,存在过错责任,经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诉至肃州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33万余元。

处理过程:该案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如何才能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缓解医患矛盾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而是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在充分了解原告的诉求及双方在医调委调解时各自的意见及存在的分歧的基础上,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调解的相关程序和给双方带来的利弊,以及达成调解协议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肃州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释法明理和裁判说理力度,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快速、实质化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