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等6人犯倒卖文物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王某春(另案处理)等人在古墓葬中盗掘出铜骆驼、铜马等文物,便联系被告人张某出售文物。张某明知铜骆驼、铜马等物品为出土文物,依然联系被告人俱某和王某出售,后王某春与王某达成买卖协议。王某因缺少资金,又联系被告人俱某、丁某、吕某出资购买文物。俱某、丁某、吕某明知王某倒卖文物,为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一起出资购买,王某、张某、丁某、吕某与王某春等人完成了交易。
王某等人将文物带至张掖后,将铜马、铜骆驼交由被告人仲某出售。仲某明知为出土文物,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铜马和铜骆驼交给侯某出售。侯某将铜骆驼有偿捐赠给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将铜骆驼收藏后,向侯某支付钱款,后侯某给仲某支付部分钱款。但因甘肃省博物馆没有决定收藏铜马,便将铜马通过侯某退回给仲某,仲某又将铜马出售给赵某,赵某将铜马用于个人收藏。后仲某将出售铜骆驼和铜马的部分钱款支付给王某,剩余资金由其占有。王某收到钱后,除部分支付给俱某、丁某、吕某外,其余资金其自己使用。经鉴定,倒卖的文物均属东汉魏晋时期。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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