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并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情速递
2020年3月,刘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刘某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刘某的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最终确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费用赔偿限额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合计116440.39元。
判决书生效后,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保险公司于七天后就将赔偿款如数打入法院账户,法官通知李某及时领取了赔偿款。
“三抓三促”行动开展以来,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把提升审执质效作为推动行动纵深开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提高审执效率,多措并举力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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