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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见实效】释法明理促执行 现场履行把案结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盛少威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3/14 15:37: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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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肃州区法院执行局盛少威团队成功执结了一起双方互付义务的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酒泉某汽车4S店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在装修完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和装修款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装修公司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装修款53000元,庭审中4S店当庭提起反诉,要求装修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最终肃州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装修公司对4S店门头铝塑板翘起、瓷砖脱落等问题履行保修义务,4S店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53000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不愿先行履行义务,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均不能对维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4S店认为装修公司所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才造成铝塑板翘起、鼓包等问题,要求全部更换。装修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材料没问题,可以进行质量鉴定,而且判决内容为保修义务,所以只能对翘起,鼓包问题进行维修,不能更换。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站在各自角度思考问题,谋求利益,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当事人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和得失,互相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最终现场平息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4S店向装修公司支付28000元后,由4S店自行维修,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

“案结”容易“事了”难,结案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有“事了”才是对当事人、对社会最负责任的结果。自“三抓三促”行动开展以来,肃州区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为民理念,重在实现权利、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终极办案目标,努力把正确的事情做到极致,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