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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车辆要“三思” 使用车辆需“小心”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沈妍玲 许丽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3/23 15:38: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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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借还是不借?出了事故怎么办?我们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好友借车交通肇事致第三人死亡触犯刑法,出狱后车辆所有人起诉借用人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杨某与闫某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9月,因杨某上班不便,遂与闫某某达成口头租借协议,将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租借于杨某使用。2020年12月16日11时许,杨某驾驶租借小型普通客车,与由第三人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无责任。2021年9月27日,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承担民事赔偿。

2022年杨某出狱后,以为此事终将成为过去。不曾想昔日好友闫某某以杨某租用使用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及后续损失为由要求杨某赔偿,在多次私下协商无果后,闫某某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肃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金额较小,遂快速转入速裁程序审理。办案法官在详细查阅卷宗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形成租赁车辆事实均予以确认,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立即开庭审理,经审理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原告闫某某修车费、拖车费、车辆折旧费、违章费等费用合计33507元。

法官提醒:车主借出爱车,最担心的应当是借车人出交通事故。而借车人出了事故以后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了车主最担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